据约翰节能兰炭锅炉厂家获悉:近日,国家生态环境部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等联合印发了《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》(发改能源〔2019〕1377号)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。
方案提出,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,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、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、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,对30万吨/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,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,提升全安生产保障水平,促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1.《方案》出台的背景。
2018年底,累计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.1亿吨/年,提前完成“十三五”去产能目标任务。
30万吨/年以下(不含30万吨/年,下同)煤矿数量仍有约2100处,淘汰落后产能、破除无效低效供给的任务依然较重。
从小煤矿自身情况看,30万吨/年以下煤矿普遍生产效率低、技术装备水平低、全安保障程度低。从煤炭供需形势看,晋陕蒙宁新等主要产煤省(区)质优进先产能逐步释放,北煤南运通道建设加快,为煤炭调入地区调整产业结构、加快退出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,先后于4月中旬、5月上旬两次征求各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部门、煤炭行业协会和煤矿企业的意见,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文稿做了认真修改和完善,终形成了一个反映各方意见的《方案》。
2.工作目标
《方案》提出,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/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以内。
根据不同地区资源、区位等实际情况,做好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,推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取得新的成效。
3.《方案》就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有哪些要求
《方案》提出,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加快退出30万吨/年以下煤矿。
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,通过严格全安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,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类煤矿: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/年以下、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/年以下、其他地区9万吨/年及以下的煤矿;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/年以下“僵尸企业”煤矿;30万吨/年以下冲击地压、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。
属于满足林区、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,且符合资源、环保、全安、技术、能耗等标准的煤矿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。
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,通过煤炭产能置换、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,以华北、西北、西南、“两湖一江”及黑龙江省为主,引导资源条件差、竞争力弱、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。
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,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,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,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%。在财政奖补资金方面,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,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、使用专项奖补资金。
4.如何对具备30万吨/年生产条件的煤矿升级改造
一是坚持产能置换制度。产能置换是煤炭行业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的基本产业政策,将长期予以坚持。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实施升级改造,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。
二是具备相应业绩条件。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,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。
三是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。升级改造的煤矿要加快实施机械化、自动化、智能化改造,提高全安生产保障程度。
四是限期完成工作。改扩建项目核准、初步设计审批、环评等手续迟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。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工期依法组织建设,超过规定建设工期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,或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,取消技改资格,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。
5.《方案》如何实施
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涉及面广、时间跨度长。《方案》具体实施如下:
一是制定工作方案。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对30万吨/年以下煤矿进行摸底,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,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上报本省(区、市)30万吨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。
二是开展方案复核。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方案进行复核,主要是升级改造和保留的煤矿是否存在难以治理的全安隐患、是否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,企业主体是否具备全安管理能力。
三是有序组织实施。省级有关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复核后的方案,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,组织开展分类处置工作。在分类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,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,及时增加一批关闭退出或升级改造煤矿。
6.如何统筹处理小煤矿关闭与煤炭保供关系
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是做好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。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、统筹兼顾的原则,统筹做好去产能、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。一方面,对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,主要是破除无效低效供给、增加有效供给。一些小煤矿长期停产停建,在煤炭供应中的实际作用很小;部分具备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升级改造,将增加全安可靠的产量;此外,各地还可根据用煤需要,少量保留一批条件相对较好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。另一方面,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与区域能源结构调整、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,下一步将通过推进煤炭减量替代、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等措施,提升供应保障能力,确保不因小煤矿退出影响煤炭稳定供应。